2023年10月在北京举行的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启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新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将习总书记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讲话精神,落实到“一带一路”,既可为“一带一路”驶入高质量发展快车道提供法制支持,又可为复杂多变国际环境提供抵御外部风险的法律武器。经过十年的发展,“一带一路”已从初始的理念提出、早期收获,进入到规则建构的关键阶段。推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需要把握“一带一路”国际规则建构面临的新特点与新需求,以实现“一带一路”涉外法制领域的“软联通”。“一带一路”建设中,涉及我国巨大的海外利益和海外安全,在“一带一路”法治公告产品的提供上,需要更加积极主动。把握“一带一路”涉外法制体系构建的重点,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必须加强顶层设计,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制工作大协同格局。
第一,加强“一带一路”涉外法制体系建设,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
首先,“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亟需国际规则防范风险。随着“一带一路”合作发展的深入,境外安全风险防控的重要性愈显突出。当前国际形势中不稳定、不确定、不安全因素日益突出,而现有的国际经贸投资规则赤字,需要构建更加完善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为“一带一路”建设创造良好法治经贸环境,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维护多元稳定的国际经济格局和经贸关系。
其次,“一带一路”国际规则是当前涉外法制建设的短板。当前的涉外法制体系建设仍不完善,无法满足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推进“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需要。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停摆和统一的投资规则体系的缺失,“一带一路”共建无法借助现有规则体系,解决合作中不可避免的国际争端。亟需构建符合“一带一路”需求的涉外法制体系,弥补现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
再次,“一带一路”共建国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有待更新升级。随着国际经贸投资发展的日新月异,我国同“一带一路”共建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存在与现实脱节问题。其中关于“投资者”和“投资”等核心概念的界定,已无法匹配数字经济的实际情况。
此外,“国民待遇”条款规定不全面;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有限等问题日益突出。随着“一带一路”共建的持续深入,更新和升级现有的双边投资协定并澄清规则条款,符合“一带一路”共建国的共同利益。
最后,“一带一路”共建国之间的经贸投资纠纷解决机制仍需提升完善。当前,“一带一路”建设存在的涉外法治问题与挑战,需要共建国强化其提供涉外法律服务的意愿与能力。一方面,“一带一路”建设存在的法律冲突更为复杂多元。“一带一路”沿线涉及将近70个国家, 其法律体系涉及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伊斯兰法系, 各法系之间存在冲突, 同一法系内也存在规范冲突。另一方面,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审判机关面临着大量涉外民商事案件增加,审判过程中需要依法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 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这不仅是对共建国法院审判涉外案件的要求, 同样也是对律师提供涉外法律服务的要求, 涉外律师在提供涉外法律服务过程中应能准确适用国际法、有效查明外国法、科学适用外国法。目前,我国国内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在“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供给方面仍有待深入提高,需要加强与共建国仲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的联系。
第二,涉外法制是一个有机融合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等诸多方面的制度体系。推进“一带一路”涉外法制体系建设,应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各司其职、统筹推进。建设协同高效的“一带一路”涉外法制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提高涉外法律服务水平。
从立法层面,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形成系统完备、规则完善的“一带一路”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夯实“一带一路”法治之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外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础,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我国立法机关应视轻重缓急,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有重点、分步骤地通过制定新法和修法、释法以及废除不合时宜的法律规定,加快建立公开透明的“一带一路”涉外法律体系,为推进“一带一路”高质量共建提供法制保障,也为防范和应对外部风险挑战提供法律工具。
从执法层面看,我国行政机关应注重提升涉外执法能力建设,在执法实践中用好国内国际两类规则,通过适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解释法律法规,提高我国涉外法律法规的透明性、稳定性,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从司法层面看,我国司法机关应加快涉外立法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准据法,审结一批具有规则意义、国际影响重大、推进法治进程的典型涉外案例,为“一带一路”涉外法制建设提供司法护航。
从法律服务层面看,应积极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培养一批国际一流的涉外法治人才,为保障我国公民、法人以及国家在海外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专业服务。
第三,推进“一带一路”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必然要求我国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一带一路”规则制定,参与“一带一路”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进共建国关系法治化,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就国际法治合作而言,要基于国际条约和平等互惠原则,深化“一带一路”共建国执法司法合作,积极开展送达、取证、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等司法协助,深化律师、仲裁、调解、公证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协作,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强化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法治安全链。积极参加和引领“一带一路”国际规则制定和改革,提高中国影响“一带一路”规则形成和完善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推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打造维护“一带一路”共建国权益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涉外法治之翼”。
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导致世界变革的动荡性显著上升,国际法治面临着冷战思维、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的严峻挑战。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需要法治进行保障。”面对世界各国共同现代化的历史任务,中国将坚定不移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加强涉外法制建设,稳步拓展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法治,保证共建“一带一路”的国际合作环境更加公平、团结、创新,法治化、国际化、市场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产业链供应链融合程度不断提高,互联互通水平进一步提高,为“一带一路”下一个金色十年注入新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