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

2024-08-01 10:23:52.0 来源:中国网-电商中国

近年来,围绕未成年人保护,我国先后增设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大幅修改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并在《民法典》《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中补充了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规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初步形成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还需从顶层设计、保护网络、体系衔接方面进行调整。

一、指导原则入宪,明确保护政策

构建科学、完备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首先需要确立先进的立法理念和政策导向,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统筹立法工作和法律适用,全面、深入地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对此,有必要在我国宪法中确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提供明确的指导思想。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源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利益最大化(Best Interests Standard of Children)”原则。所谓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就是对于关乎儿童的事项,相关部门和机构在行事时必须将儿童利益置于首要地位。我国自1990年成为公约缔约国以来,已经将该原则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形式体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等法律规范中。目前,“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已被许多国家吸收在宪法之中。为进一步推进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亦可考虑根据我国现有立法情况将该理念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形式体现在宪法的相关条款之中。

二、补充重要板块,严密保护法网

未成年人保护依赖一个体系完备、逻辑自洽的法律系统。从未成年人保护的国际立法实践来看,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至少应当涵盖儿童福利、义务教育、民事保护、刑事司法等领域。针对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目前普遍认为还缺乏专门的福利法和司法法,应进一步推动相关专项立法工作。

一方面,由于现有的儿童福利制度存在内容分散、立法级别较低等缺陷,制定《儿童福利法》是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推动儿童福利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当务之急。值得注意的是,加快推进儿童福利立法,现在已经具有了可行性,民政部、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均已将制定儿童福利法列入了立法计划。根据现阶段的理论研究和公众意见,《儿童福利法》应当采取福利和保护兼备的综合立法模式,确立以国家义务为核心、家庭义务为基础、社会义务为补充的责任分配机制,其福利内容涵盖生活、教育、医疗、司法等多个领域,为所有儿童提供全面的普惠型帮助。

另一方面,鉴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身心方面的差异,应当将未成年人从成年人司法体系中独立出来,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法。未成年人司法法的意义在于,其可以通过引入特殊的理念、机制、程序、处置措施,贯彻“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政策方针,以有别于成年人的方式处理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在当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相关规定较为分散的情况下,局部的修改和调整难以满足体系性的需求。所以,制定一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法,已是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共识。在制定未成年人司法法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其一,建立具有体系性、科学性的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注重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其二,弥补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精细化不足的问题,落实提前性预防和有效性干预机制,避免“一罚了事”或“一放了之”;其三,突出国家和政府的责任立场,强化政府的行政支持和引导,引入社会力量为未成年人司法提供帮助。

三、理顺法律关系,形成保护合力

到目前为止,我国现有的多个专门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和其他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范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全面、复杂的规范体系。为使这一庞大的规范体系内在协调、充分发挥应有功能,还需注意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问题。

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与《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规在强制报告制度方面就未能有效衔接。《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特定人员及时报告工作中发现的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但由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其他相关民事、行政法律规范衔接不畅,导致强制报告制度缺乏可实施性,近三年的报告率并不理想。针对强制报告制度的责任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一百二十九条第1款对相关民事责任作出了一般性描述,“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实践中多认为《民法典》并无相应条款与之衔接。在行政责任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没有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而对此,《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无相关规定与之对应。此外,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实际上离不开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等特殊职责行业人员,但相关行业的《医师法》《教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未能有效衔接,没有吸收强制报告义务。

由此可见,针对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范,仍需进一步梳理规范之间的关联,弥补民、行、刑之间的衔接漏洞,确保立法目的能够有效贯彻落实。